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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11月21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21日消息,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儲蓄國債(電子式)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范圍有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稱,開辦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自2026年6月起,開辦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即為在本機構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養老金投資者,提供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相關服務。
《通知》明確,本通知所稱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開辦機構(下稱開辦機構),是指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所稱養老金投資者,是指通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個人養老金參加人。
《通知》指出,開辦機構在養老金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前,應當為其開立個人養老金專用國債賬戶(以下稱養老金國債賬戶),用于記錄養老金投資者購買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期次、數量以及持有變動等情況。養老金國債賬戶應當與投資者本人的養老金資金賬戶綁定,資金往來、領取條件和稅收政策遵從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規定。開辦機構注銷養老金投資者在本機構開立的養老金資金賬戶前,應當確認對應的養老金國債賬戶中無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并注銷對應的養老金國債賬戶。
《通知》要求,開辦機構應當通過已開通的儲蓄國債業務辦理渠道(含柜面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為養老金投資者提供便捷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查詢、購買等服務。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在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通知中公布各開辦機構已開通的業務辦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