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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證監會發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治理準則》),以便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根據規定,《治理準則》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治理準則》第十條,再次提到了上市公司應當積極回報股東的內容。明確規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利潤分配辦法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保持現金分紅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穩定性。鼓勵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條件下增加現金分紅頻次。
鼓勵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條件下增加現金分紅頻次,這是近年來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提出的一個新要求,以便通過增加現金分紅次數來增加投資者的獲得感。這一要求甚至寫進了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里。如今,證監會再次將這一內容寫進《治理準則》,這意味著管理層將增加現金分紅頻次與上市公司治理緊密地聯系在了一起,成為上市公司治理的一項準則,從而讓上市公司進一步重視現金分紅以及增加現金分紅次數的問題。可以肯定,在新修訂的《治理準則》發布后,會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增加現金分紅次數。
增加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次數,確實可以從形式上增加投資者的獲得感,讓投資者更加及時地分享到上市公司的經營成果。不過,增加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次數,也需要面對差異化征收紅利稅這個絆腳石。畢竟有了這個絆腳石的存在,增加現金分紅次數帶給投資者的獲得感也就大大削弱了。多次分紅不僅不能讓投資者有所得,相反還有可能增加投資者的稅賦支出。
目前股市里的紅利稅征收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一方面,紅利稅征收的對象是市場上最需要保護的弱者,即個人投資者,這與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宗旨并不相符。另一方面,紅利稅的征收進一步削弱了股票的投資價值。此外,紅利稅的征收還扭曲了股票的投資價值,上市公司分紅越多,投資者繳納的紅利稅就越多,相對應的是投資者的損失也就越大。
而增加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次數,則進一步暴露了紅利稅差異化征收所遺留的問題。目前股市里的紅利稅根據投資者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異化征收,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紅利稅;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因此,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的紅利稅稅負就越低。
但這種差異化征收紅利稅的辦法讓增加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次數面臨困惑。比如,某投資者3月份買進某只股票,如果持滿12個月,屆時這家公司分紅,該投資者原本可以免征紅利稅。但該公司響應號召,實現多次現金分紅,決定半年報也進行現金分紅,如此一來,該公司半年報分紅時,該投資者就要繳納紅利稅了。實際上如果不多次分紅,而是將半年度的利潤留到年報時一并分紅,該投資者其實是不用繳納紅利稅的。可見,由于紅利稅的差異化征收,造成了多次分紅讓投資者多交稅的困境。因此,紅利稅的征收明顯成了上市公司增加現金分紅次數的絆腳石。
要解決這個問題,要么取消增加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頻次的政策,要么對紅利稅的征收辦法加以完善。而增加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頻次的政策是管理層所積極倡導的,不可能予以取消,那么就只能對紅利稅的征收辦法加以修改,即取消紅利稅差異化征收的稅收政策。鑒于紅利稅征收存在的諸多不合理性,可以在股票市場直接取消紅利稅,以切實保護個人投資者利益,增加股市的投資價值。
當然,如果確實需要從股市里征收一部分紅利稅的話,也可以實行統一的紅利稅征收辦法,取消原來的差異化征收政策,比如,將股息紅利稅稅率統一規定為8%或5%,不再將紅利稅征收與投資者持股時間長短進行強制性掛鉤。這種統一的紅利稅稅率,也不會給上市公司增加現金分紅頻次帶來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