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后是不可以上訴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具體如下:
1.包括首部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
2.上訴請求和理由,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及審理程序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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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尾和附項。主要應當寫明上訴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二、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三、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一般民事糾紛上訴后的開庭時間。找法網提醒您,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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